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
中医促会〔2022〕31号
关于开展分支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
各分支机构、直属各单位:
根据《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、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》要求,我会已列入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分支机构专项治理第五组。经研究决定,在开展分支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期间,成立秘书处分支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,具体负责该工作的开展,并向理事会、监事会报告分支机构整治情况。现将分支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总体目标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通过分支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,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机构,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机构,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机构,着力防范化解分支机构风险隐患,促进我会高质量发展,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。
二、领导小组
组长:高泉
副组长:陈建强、王申和、雷鸣、高毅、蔡建淮
成员:王奕、李瑞杰、杨建宇、周先木、袁平、王亚煌、王学章、王星、石亚静、黄玲、王光然、王云飞、康瑜、于轩。
下设办公室,主任:蔡建淮。副主任:王奕、王亚煌、黄玲
三、整治任务
根据《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、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》要求,分支机构专项整治此次自查要点如下:
1.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;
2.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;
3.另行制定章程的;
4.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;
5.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;
6.以“中心”、“联盟”、“研究会”、“促进会”、“研究院”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;
7.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的;
8.除代表机构外,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;
9.分支(代表)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的;
10.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;
11.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;
12.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;
13.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;
14.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,擅自发展会员、收取会费、接受捐赠、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;
15.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;
16.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;
17.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;
18.通过收取管理费、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(代表)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;
19.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;
20. 未经审批备案,擅自以分支(代表)机构名义,在各自媒体或app设立平台窗口的。
21. 私刻印章与不严格履行规定和有关通知的,和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。
四、工作安排
1、自查阶段
各分支机构要严格对照本《通知》的自查要点要求进行全面自查,并于5月25日前将《全国性、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》报送秘书处审核。
2、检查阶段
分支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分支机构自查情况,结合分支机构近三年年度总结,开展检查工作。
3、整改阶段
对于发现要点所涉及问题的分支机构,纳入专项整改范围。分支机构存在要点第1、8、9、10、11、12、13、21项相关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,立即予以终止;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,限期全面整改,及时纠正违规行为,消除风险隐患。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将提交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、监事会审议,并公开公示。
五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于轩,邮箱:bgs@cracm.org
电话:010-56218751,传真:010-83719810
特此通知!
附件:
《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、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》
附件1《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》.doc
《全国性、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》
附件2《全国性、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》.doc
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
2022年5月9日
主题词:分支机构 整治
报 送: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、民政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,会长(名誉会长)、各副会长(特聘副会长)、监事长和监事
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(共印120份)